一、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发〔2019〕262号)
二、补贴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三大类。第一类: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第三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组家庭且无力抚养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三、补贴标准及时间
1000元/人/月(对凡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
四、申请方式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五、申请资料
①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②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资格文件,监护人为单位的提供法人代码证;
③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查询信息结果,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④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⑤儿童父母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等执行机关出具的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决定书;
⑥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
⑦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⑧重组家庭且无力抚养的,提供再婚证明和重组家庭享受低保证明或在册贫困户证明,或有上述情况的相关材料。
⑨需要出具的其他资料。
六、受理机构
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
七、联系电话
草滩街办:86194116未央宫街办:86363483
张家堡街办:86280272辛家庙街办:86732079
徐家湾街办:86621421六村堡街办:89501580
未央湖街办:89612448大明宫街办:86528807
谭家街办:87913029汉城街办:86608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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