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主要包括: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等人员的残疾抚恤金;
2、烈士褒扬金;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
4、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5、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6、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7、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8、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9、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
10、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
11、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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