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协调相关行业综合性、系统性重大问题研究。
(二)参与城建项目、城市更新项目的论证、储备工作;参与编制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规划方案的审查。
(三)组织编制区城市建设年度投资计划、道路改造计划、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管理城建资金使用,提出城建投融资建议;负责全区城市建设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
(四)负责牵头推进打通断头路等民生工程,促进全区道路网络体系的完善。
(五)协调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做好辖区地铁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保障工作。
(六)协调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七)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编制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按照权限监督管理建筑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指导建筑活动,培育建筑市场;配合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住房和城市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推动建筑装饰、装修业发展,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协调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配合做好建筑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按照权限做好辖区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有关监管工作。
(十)配合做好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按照权限做好工程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负责辖区除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外其他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的监管工作。
(十三)协调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相关工作以及房地产市场综合统计、监测、分析。
(十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落实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工作任务;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申请资格的审核;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租金补贴的发放。
(十五)负责辖区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监管;负责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协调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督促指导危险房屋治理。
(十六)负责区属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按权责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核准与落实;规范房屋租赁管理秩序,负责全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十七)按权限做好辖区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市区职权划分做好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监管工作。
(十八)按照权限依法依规对辖区建筑市场、工程安全、物业服务、房屋使用安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组织、协调纠纷调处。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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