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人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健康未央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区域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健康规划;负责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
(三)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开展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四)协调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区域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短缺药品预警。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推进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建设;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拟定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管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的医疗、教育、科研等工作。
(八)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标准;贯彻执行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九)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落实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
(十)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服务、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卫生健康机构运行新机制,加大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管理乡村医生。
(十一)负责全区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供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五)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规划。
2.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工作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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