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农村、林业、水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农业农村、林业、水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业普法宣传。
(二)统筹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相关建议;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管理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
(五)制定种植业、渔业、果业发展规划,负责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负责农业标准化生产;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机作业安全监理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承担全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相关认证工作。
(七)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改良和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负责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作物种子、种苗、农药、兽药、饲料等安全监管工作;承担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责任;负责执业兽医管理和畜禽屠宰行业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相关工作。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区植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工作;负责林业和造林绿化工作。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建议;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技术推广;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项目,管理农业科技成果,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业实用人才培训工作,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规划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负责城乡水土保持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行监督管理。
(十四)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实施常态化河湖巡查,抓好对相关单位履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职责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承担区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做好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工作;做好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提出区级水利建设项目安排建议;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监管;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村水利改革工作;落实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配合做好再生水利用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水务行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负责全区水政监察和水务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负责全区水务行业的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水务行业技术推广和水利普法宣传。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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