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与启源四路西南角
招生电话:029-81714193
类 型:公办
属 性:其他
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学校现为西航二中教育集团旗下一所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学校东临浐灞湿地公园,北依渭河,西临未央湖,南靠未央大学城,占地面积35500平方米,建筑面积38330.7平方米,包含教学楼、行政楼、多功能厅,室内体育馆、300米塑胶跑道、风雨操场、学生餐厅、图书馆、地下停车场等;同时规划配置有舞蹈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微机教室、理化生实验室、录播教室、创客教室、校园电视台等现代化设施,是一所部室齐全,教育理念先进,校园文化底蕴深厚、育人环境优美、办学特色鲜明的新优质学校。
学校现有28个教学班,在校学生1370人,教职工81人,高级职称2人,一级教师职称14人,二级教师职称17人。专任教师中有省级教学能手2人,市级教学能手1人、区级优秀教师4人,区级优秀班主任3人,教坛新秀1人。近年来,学校先后荣获“文明校园”称号,西安市“经济技术创新先进集体”,未央区“平安校园”、未央区“健康学校”、西安市2021年“新优质成长学校”等称号。多位教师在省、市、区各级论文、教学设计评选、赛教活动中数次获奖;多名学生在各类主题征文、演讲、绘画等比赛中获得表彰与奖励。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寻真尚善,做最好的自己,让每个生命都绽放”为办学理念,以“知行合一,止于至善”为校训,以“严谨敬业,爱生博学,教人求真”为教风,以“勤思乐学,奋进创新,学做真人”为学风,以“面向全体的公平观,以德为先的育人观,差异发展的课程观,健康第一的生命观”积极打造优质的师资队伍,以为学生终身发展服务为宗旨,遵循“关爱学生成长,共享教育阳光”的育人目标,强化教学管理,深入推进课堂改革,提升教学质量,认真抓好养成教育,全面提升学生素养,打造特色素质教育。目前,学校已经开设足球、儿童画、小小主持人、舞蹈、小小魔术师等多个社团。“青荷杯”校园歌唱比赛、小葵花爱心义卖活动、庆六一文艺节目汇演,重阳节走进敬老院活动、经典诵读等校园活动丰富多彩,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形成了“环境育人,活动育人”教育模式,使我校的素质教育得到全面均衡的发展。
展望未来,一校人将继续弘扬“敬业、拼搏、创新、奉献”的精神,用爱坚守在这片教育的热土上,倾力打造高水平、高质量、高起点的新优质学校,为实现“让社会满意、家长放心、学生成才”的更高办学目标而不懈努力。
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定名为: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学校 。
第二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安市未央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业务主管单位是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 。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
实施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小学、初中学历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校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
(五)提出终止动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校运行。
(二)对学校开展的各项业务情况进行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四)查阅校务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校长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上级教育部门和校务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副校长(执行校长)受校长委托或经未央区教育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十条 校长 由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党委任命。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财政全额拨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上级教育部门规定收取书本费、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按实际填写,如果不能接受捐赠,则删去此项)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 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审查同意,自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校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和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和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由校务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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