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红旗东路6号
招生电话:029-86616843
类 型:公办
属 性:其他
西安市未央区崇文路小学建校于2022年8月,由原团结小学和新华小学合并而来,学校位于崇文路以北,红旗东路以南,太华北路以西,红旗铁路线以东,占地面积约21亩,建筑面积10498平方米。学校现有教师63人,其中省级教学能手1人,市级骨干教师5人,区级骨干教师12人,硕士研究生学历专任教师13人,现有学生1130人。
西安市未央区崇文路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单位定名为西安市未央区崇文路小学。
第二条本单位是经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安市未央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
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小学学历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校务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
(五)提出终止动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校运行。
(二)对学校开展的各项业务情况进行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四)查阅校务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校长 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上级教育部门和校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经未央区教育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十条 校长由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党委任命。
第四章办学理念和校园文化
第十一条 办学理念:践行品质教育 实现立体人生
说明:所谓品质教育,就是教师育人有智慧,学校管理精细化,学校课程有特色,教育行为有温度。所谓立体人生,希望我们的学生经过六年的学习生活,目光视野有高度,具有国际视野、理想远大。生活体验有深度,敬畏生命、心向阳光,学习积淀有厚度,多才多艺、学业扎实。所有的维度都指向同一个目标,那就是这些孩子走向社会能享受成功与幸福的人生。
第十二条一训三风:
校训:爱读书 会学习 守规矩 有公德
说明:通过读书浸润学生的心田,掌握学习的方法和途径为他们的后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守规矩使学生遵循社会规则做事情不走弯路,有公德学生走向社会受人尊重。
校风:厚德 博学 勤思 笃行
说明:人无德不立,厚德方能载物,经过六年的学习,人人博学知理。面对问题能够勤于思考,坚持不懈去努力终将获得成功的人生,这是学校对学生最好的馈赠和祝愿。
教风:仁爱 博学 躬耕
说明:仁爱是作为人师的精神支撑,博学是做好教师的思想基础,躬耕是教好学生的行动要求。
学风:自强 勤奋 有为
说明:自强是学生成长的精神准备,勤奋是学生成才的必须途径,有为是走向社会的发展目标。
第十三条学校发展目标:
办一所有很好知名度和美誉的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
实现途径:给教师提供最好的培训,设计研发最好的课程,让学生接受最好的教育,享受美好的童年,成就成功幸福的人生。
第十四条学校logo

设计理念: logo的正中心是一颗心,象征着崇文学子“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一片赤字之心。心形的下半部分是一双向上拖起的手,这是崇文教师的园丁之手,他们辛苦耕耘,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甘为人梯,为教育鞠躬尽瘁。
心形的上半部分是一只展翅高飞的雏鹰在教师的辛苦栽培下,他展翅高飞,向梦想出发,一路向前。同时又是一颗刚刚破土而出的嫩芽,嫩芽象征着刚刚成立的崇文路小学,正在慢慢生长,静待花开。心形的正上方是一轮初生的红日 。取自“文”字上半部分,红日刚刚升起,道路充满霞光,寓意崇文路小学将是明日之红日,未来将一片光明,蒸蒸日上。外围是一个圆环,圆形寓意了团结,友谊和爱,还象征了圆满与完善。更能体现出一种团队的团结精神。圆环与崇文路小学紧紧相依,相互融合,代表着崇文路小学全体师生万众一心,为建设崇文路小学一同努力。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十四条学校校长的任职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学校教职工民主推荐,未央区教育局组织考察任命,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未央区教育局考察任命并备案。二是由区教育局党委牵头,和教育局联合组成考察小组,完全通过竞聘方式产生校长和副校长人选,然后由区教育局任命。
第十五条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全员聘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
第十六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确立学校办学目标,制定近、远期学校发展规划。
(二)主持全校行政工作,确定全校性工作措施,主持校务会议。
(三)制订学校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根据学校发展规模、编制标准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征得学校党组织同意下,设置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和任命学校中层干部。
(五)主管和批准学校教职员工的聘任、调配、考核、奖惩和其它管理工作。采取一定的措施,不断提高教工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形成以一支骨干教师为中心的、结构合理的教工队伍和干部队伍。
(六)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德育为首的指导思想,以教学为中心安排好各项工作,以科研带教研,以教研促科研,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出自己学校的特色。
(七)管好用好学校的经费、校舍设备。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积极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沟通,争取上级增加学校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八)建立健全学校的行政指挥系统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学校内部的各项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九)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学校支部通报学校情况,重大事情事先和党组织商定,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保障教代会和工会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聘任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十八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 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 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七) 规范学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九) 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
(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十一)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校长培训,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节 党支部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党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 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 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 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 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三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学校设副校长一人,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教学、总务后勤、德育安全等工作。下设教导处、少队部、事务处、工会等职能部门。教导处具体负责整个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包括教科研、教学常规、实验、电教等方面。事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全方位为教学服务。少队部具体负责对班级的管理、学生的一日常规和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的实践活动。工会具体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师德教育工作和教职工的权益维护。各处室要各司其责,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有序地开展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三点:一是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二是工作要有主动性,三是工作要有特色。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考察,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语文、数学、综合、体育四个教研组。教研组在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积极主动工作,创出特色。
第四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周召开一次班子会议,班子会议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议意见,班子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西安市未央区中小学教学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及上级文件精神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行依法治校。
第二十四条贯彻《中小学德育纲要》,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课程教学、班队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以及人文精神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教学)计划,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形成我校的课堂教学模式,使我校的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走在全区乃至全市的前列,扎实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七条 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及《崇文路小学学生一日常规》,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同时也应注意发挥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教学研究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未央区教学常规管理细则》,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定期召开家长会,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模式和网络。
第三十三条切实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五条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历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小学用书目录》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七条严格履行保护少年儿童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开展班级的检查、评比。培养学生自觉执行本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习惯。
第三十九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充分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四十条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处、室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十一条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科学合理使用信息化手段,教师要有信息素养。
第七章 总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四条坚决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采用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学校实行个人乱收费考核、聘任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五条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积极争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改善办学条件,创建智慧校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七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八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师生平安。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计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十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五十一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五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施行。
(三) 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处分、免职等,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四) 讨论教职工的福利分配等问题,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五十三条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五十五条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十六条分级成立家长委员会。每届家长委员会任期三年,成员由10-15名家长组成。所有成员必须是来自各方面有代表性的并在社会上有威望的热心教育事业的家长,家长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学校教育工作和家长工作。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九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八条【人事制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九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确立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六十一条【职工权利义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教师培训】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三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四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五条【班主任】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六条【教师考核】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七条【教师奖惩】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十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八条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六十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与同学友好相处,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七十一条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二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十四条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国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七十五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十一章 环境管理
第七十六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做到校园的净化、绿化和美化,最终建成符合学校特点的数字化、人文化和生态化的和谐校园。
第七十七条全体师生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活动;教室里的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定期更换;营造团结协调、紧张有序的学生生活氛围。
第七十八条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七十九条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八十条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十一条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总务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八十三条 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影响。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设点摆摊。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象厅、溜冰场等影响师生工作学习的娱乐场所。
第十二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八十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第八十五条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按实际填写,如果不能接受捐赠,则删去此项)
第八十六条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七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九条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章学校与家庭、社会关系建设
第九十一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九十二条【家长委员会】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设立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注重德育、学生安全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促进学校发展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三条【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十四条【社区服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城市发展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九十五条【综合治理】学校依靠街道、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十六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增加办学影响,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与韩国全罗南道宝城小学等结为友好学校,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十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十七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审查同意,自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九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校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和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和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一百零一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本章程经2022年8月28日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由校务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公章)
2022年8月28日
举办单位意见: (公章)
2022年8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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