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丰产路2号
招生电话:029-84525534
类 型:公办
属 性:其他
西安市未央区特殊教育学校为区属公办学校,位于未央区丰产路中段,原感业寺小学改建而成,2021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为全区有智力障碍的学生提供教学服务。学校占地面积23.4亩,学校目前使用面积17.3亩,建筑总面积3728平方米(其中,新建1500平方米,旧楼改造2228平方米),投资约1600万元。学校拟开设教学班9个,现有教学班7个,在校学生35人,送教学生56人,教职工25人。
学校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齐全,设有微机室、图书室、远程教育室、生活准备室烹饪室、感知室、康复室、感统室、美工室、家政室、音乐室、劳技室、个训室、模拟社区等二十多个专用教室,可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
西安市未央区特殊教育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建设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治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于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西安市未央区特殊教育学校,英文表述为Xian Weiyang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住所地址为西安市未央区丰产路2号后所寨,邮政编码710086。
第三条 西安市未央区特殊教育学校由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举办,经西安市未央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是为全区有智力障碍的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少年提供教学服务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主管单位是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
第四条 学校主管单位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学校办学活动等提供指导、监督和评估。同时为学校提供经费支持,支持学校法人自主地位,提供不受干扰的良好育人环境。
第五条 学校招收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指定区域的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智力残疾学生入学。招生规模以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字。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校园文化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秉承“科研为先导,康复为基础,育人为目标”的办学理念,根据残障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素质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九条 学校发展目标:让孩子享受成长的快乐,让教师感受教育的幸福。
第三章 学校职能与任务
第十条 学校行使以下职能:
(一)以教育智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及融入社会为根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二)进行教研教改等科研活动;
(三)提供相关社会服务;
(四)文化传承与创新;
(五)开展学术交流;
(六)承担西安市未央区地区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和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工作,指导区域特殊教育“医教结合”、“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承担以下任务:
(一)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二)保障师生在校权益,维护师生在校利益;
(三)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招生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完成招生任务;
(四)建立优秀教职工队伍,促进教职工发展。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总负责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开展行政工作,维护学校秩序,处理和决定日常事务;
(四)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核心素养;
(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负责校内机构设置、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
(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管好、用好学校资产;
(七)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八)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九)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企业、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行使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 成员由校级领导、教导处主任、总务处主任等组成,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校长主持下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党总支接受上级党委领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行使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整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行使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 2/3 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出席,经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表决方可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与学校行政紧密合作,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学校工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工作,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二)关心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和意见;
(三)关心教职工业余精神生活,积极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
(四)履行监督职能,推进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五)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六)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工会各级机构,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七)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编制部门要求设立常设内设机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教导处、总务处、财务处、办公室等,分别承担相应的学校管理职能,实行分级管理。教导处、办公室和总务处各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按岗定员。教导处和总务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选拔任用。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教学管理体制,加强学科建设,鼓励特色发展。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
第二十四条 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各科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设微机室、图书室、远程教育室、生活准备室、烹饪室、感知室、康复室、感统室、美工室、家政室、音乐律动室、劳技室、个训室、模拟社区等20多个专用教室以满足学生发展需要。学校支持鼓励艺术、体育、卫生健康等工作开展,鼓励学生特长发展。
第二十六条 重视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根据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第二十七条 智障学生的身心康复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学校根据学生的残障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八条 重视学生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身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师德立身、学术立校,将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教职工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支持鼓励教师围绕教育教学中心,立足自身实际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倡导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发挥教师的主动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对教职工开展教育科研实行奖励制度。学校教研处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师发展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培训发展教师。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在本校就读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即为本校学生。学校按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习需要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安全、和谐环境中生活、活动、学习;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根据学校有关制度,评议教师和学校工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资助;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及创新、创意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珍视国家荣誉,维护集体利益,树立良好的特校学生形象;
(二)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孝敬父母,善心善行,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积极努力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社区活动;
(四)知荣辱,明是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贫困学生实行资助制度,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继续教育,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指南》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用)制。教职员工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做出优秀成绩的教师按照有关奖励制度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考核。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贯彻落实离退休制度,落实国家有关离退休政策。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构建各部门之间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横向贯通的德育工作网络,形成课堂教育、环境熏陶、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班队活动相融互补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格局。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流程管理,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组织校园开放日活动、家访等形式开展家教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每学年,举办家长学校培训、家长会、家长接待日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在国内外开展互动合作,组织教师与学生进行校际交流和国际交流,拓展师生的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艺体楼、图书室、实验室、康复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后勤要以服务教育教学为核心,以安全保障为基础,以维护各部门职能活动正常运转为目标,努力提升后勤工作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配合街道、社区和属地职能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治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五十九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总支委员会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校长签发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按照本章程制定或修改校内各项规章制度。校内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二条 当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校长提议,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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