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区公证案例展播 —曾用名公证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某(女,1991年出生)上学后父母更改了其名字,并重新办理了户口登记和身份证,现因出国留学所需,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曾用名公证。

申请人须向公证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更名证明或记载有曾用名的户籍证明。

注意事项

1.曾用名公证通常不写明申请人使用曾用名的起始时间,但是发往德国使用的曾用名公证书要求说明具体使用的时间段;

2.成年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原件或影印件、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3.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未成年人父或母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