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区政务公开专区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未央区政务公开专区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未央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务公开专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区级政务公开专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道政务公开专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政务公开专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政务公开专区提供主动公开信息的查询,但不具有信息内容的解释权。公众如对信息内容有疑义,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可自行向信息制作单位咨询,制作单位须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释。

第四条政务公开专区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自助申请、当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受理服务。

第五条政务公开专区提供的政府信息查询、咨询、申请受理打印、复印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确需收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众查阅信息时应当爱护专区设备设施,不得恶意损毁、私自带离,不办理无关事项。如遇故障或需要帮助,请联系现场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调试。

第七条本制度由未央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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