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未政办发〔2018〕7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垂直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依据中、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及信息公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区政府办公室制定了《西安市未央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西安市未央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西安市未央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西安市未央区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西安市未央区关于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制度》《西安市未央区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度》《西安市未央区“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西安市未央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公开制度》《西安市未央区公民代表公开监督行政执法制度》《西安市未央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西安市未央区政务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制度》《西安市未央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规范》《西安市未央区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工作制度》等14项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西安市未央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第四条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区政务公开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工作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部署推进、监督检查全区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领导工作分工,对外公布,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
(二)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务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与党和政府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以用户需要为出发点,不断充实内容,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坚决杜绝常识性差错,避免知识性、文字性差错。
第八条各行政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据《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西安市未央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行政机关在制作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
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等会议内容,具体公开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具体公开内容由作出决策的机关负责。
第十一条各行政机关应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应建立健全本区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财政政策、预决算和“三公”经费、财政收支、政府采购、地方政府债务等财政信息,督促指导各部门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十三条 对于本区范围内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区发改委、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水务局、环保未央分局、国土未央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城改办、国土未央分局要及时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第十五条区安监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环保未央分局、区文体旅游局等单位要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的公开。
第十六条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本区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并重点公开《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实事项目和其他重大决定事项提出的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应积极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九条各行政机关应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二十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第二十二条各行政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住房保障、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依托实体办事大厅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各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网上政务大厅延伸,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公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制定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统一申办受理标准,推进办事流程简化和服务创新。
第二十四条各行政机关应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指南中除要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要明确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得在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二十五条各行政机关应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取新闻发布、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字化等方式展现内容。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应带头发布信息、解读政策,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发布重要信息不少于2次。
第二十六条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牵头组织,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具体实施。每季度至少举行1次新闻发布会,每年4次,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出席新闻发布会1次。宏观经济部门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区政府部门,部门负责同志每半年至少出席1次区政府新闻发布会。
在举办新闻发布会前应将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间、地点、邀请记者范围等,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凡涉及全区的重要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未经区政府批准授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新闻。
第二十七条各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区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区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街道的政务舆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涉事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
第二十八条各行政机关应通过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创新公众参与模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第二十九条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政务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便民中心等地点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各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定期移交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第三十条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类政府信息以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移动互联网平台应及时发布。
第三十一条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公布上一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十二条各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因依申请公开答复案件被上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法制办。
第四章 公开机制
第三十三条各行政机关在起草公文时应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等。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外一律全文主动公开;拟确定为不予公开的,要提供不予公开法律依据,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十五条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机关协调决定。
第三十六条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本区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应统一设置政务公开栏目。各行政机关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已公开、尽上网”的原则,首先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重要决策、公开重大举措、回应社会关切。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三十七条区政府办采取“周通报、月统计、季评议、年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政务公开考核。政务公开考核应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4%,并予以公布。
区政务公开办每年对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不少于2次。
第三十八条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开展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包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本区政务公开工作开展评议,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评估,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本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按照《西安市未央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除各行政机关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环保、公共交通等其他负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未央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行政机关发布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六条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发布前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向所涉及单位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区政府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条例》《规定》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时限要求。
第八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未央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障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条例》和《规定》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四条各行政机关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区国家保密局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区法制办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公文形成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公文发文单上,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一栏。
第六条行政机关的业务科室应当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公文发文单上填写其公开属性。
提出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设定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行政机关的业务科室认为公文不属于《条例》和《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也应当在发文单上注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审核公文时,应当对公文的公开属性同步审核。如对本机关的业务科室提出的公开属性或者不属于《条例》和《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意见难以认定的,应当提交上级机关确认或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批准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三级审查”,即:一是信息制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信息制作完成时初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属于保密的信息要提供相关的依据;二是分管领导审查;三是签发领导审批并明确信息发布人。信息发布人按审批后的指定内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的公文的,依法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未确定公开属性的,交由本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人提供或者不予公开;
(三)对本机关业务科室提出的意见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提交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确认,也可向区国家保密局或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咨询。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区国家保密局、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本区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范围。
区国家保密局应当依据职权,对本区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发现泄露国家秘密的,应立即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未央区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各单位依据各自行政职能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承担区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发现涉及本区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本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外,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区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未央区关于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民主公开、促进工作、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认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较轻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等工作制度;
(二)未确定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及人员,或者未明确分管领导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四)接到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五)违反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制度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八)对反馈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及时,不准确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未央区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度
一、为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准确、快速地咨询或办理各类事项,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垂直机构及下属单位必须实行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度。
二、首问责任是指第一个接受面询、电话、信函的公职人员之责任。
三、承担首问责任的是本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
四、首问责任
(一)接受面询时:
1.第一个接受来访人面询的人必须热情礼貌地问清来访人需了解什么事、办什么事或找什么人;
2.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应热情地按规定给来访人办理。一时不能办结的,应向来访人详细说明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3.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将来访人引见给有关领导或业务科室;
4.对需要请示有关领导的事项,应立即请示有关领导,取得领导的指示后,给予来访人明确的答复;
5.对不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来访人详细指明有关单位的地址、方位、行车路线和办公电话。
(二)接受电话咨询时:
1.第一个接受电话的人必须热情礼貌地问清需了解什么事、办什么事或找什么人;
2.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应热情地按规定给予明确的答复;
3.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告知职能科室的电话号码或请相关职能科室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
4.对需要请示有关领导的事项,应问清来电人单位名称、姓名和电话号码,并立即请示有关领导,取得领导的指示后,立即给予明确的答复;
5.对不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详细说明有关单位的地址、方位、行车路线和办公电话。
(三)接受信函咨询时:
1.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应尽快按规定给予办理;
2.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将信函转交有关领导或业务科室;
3.对需要请示有关领导的事项,应立即请示有关领导,取得领导的指示后,给予办理或明确的答复;
4.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来信人回函详细指明有关单位的地址和办公电话。
五、责任追究对不履行首问责任制,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未央区“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精神,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融入到办文办会程序中,不断提高办文办会质量,进一步规范政务活动,促进政务公开常态化,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落实到办文程序
(一)公文起草。拟制公文时,必须在公文拟稿单上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送审稿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公文,应当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区政府办公室可按审核规定,要求其补充说明公开属性,对不按规定说明的,予以退文。
(二)公开审核。公文公开属性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规章制度及工作实际进行确定。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凡是定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文件,由办文机构负责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并注明理由。
(三)公文公开。制发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注明清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类型。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要积极主动做好对外公开工作,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公文,按照办理答复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四)政策解读。政策文件制定时,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同步公开相关的政策解读材料。
二、落实到办会程序
(五)公开范围。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政府部门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专题会议。
(六)方案确定。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相关人员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各单位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公开方式。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会议,应当通过电视(网络)、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新闻报道等方式予以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或其他可以广泛公开的重要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全面深化推进五公开
(八)全面推进决策公开。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和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政府决策透明度。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九)全面推进执行公开。围绕计划总结、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方案)确定的重要事项做好公开,尤其是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推进执行公开。
(十)全面推进管理公开。按照“四张清单一张网”的要求,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共服务清单的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监管情况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公开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会议,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标准化、规范化公开方式。
(十一)全面推进服务公开。深化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发布办事指南,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网上办理程序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信息,并及时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内容准确一致。不断深化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改革,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推进办理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的统一化、标准化,全面实现“网上办事”。
(十二)全面推进结果公开。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大对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计划总结、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十三)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四、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
每年根据中央、省、市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定期进行自查整改。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五、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未央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文件精神,全面掌握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强化监督检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责任单位
本制度年度报告责任单位是指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责任单位每年必须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二、报送方式及时限
(一)责任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本部门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区政务公开办负责汇总,并于每年2月15日前编制出“未央区政府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二)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2月25日前报市政府。
各责任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在相应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
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区政府办、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
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3.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垂直机构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行政机关逾期不报告的,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拒不整改的,根据《条例》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七实行。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扎实有效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进一步畅通政府常务会议公开渠道,区政府常务会议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列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以下事项时,邀请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一)讨论政府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
(二)讨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区级财政审计报告、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
(三)讨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四)讨论决定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六)区政府认为应当列席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区政府常务会议一次邀请至少3名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列席。
列席代表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确定,并会前通知。
第四条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或代表证等),并履行签到手续。
第五条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可就决策事项有关问题向汇报人提问,汇报人应当积极应答。
列席会议代表可以就决策事项提出自己意见和建议。
对需会后修改再报审的议题,会后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条受邀列席会议的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应遵守会议纪律。
第七条受邀列席会议的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应遵守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严守保密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
西安市未央区公民代表公开监督行政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扎实有效推进全区政务公开,促进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化、透明化,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行政行为执行、管理、服务等环节全面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开领域包括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城市综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交通管理、道路运输监管等,执法单位定期邀请公民代表参与、监督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公民代表主要由企业法人、个体户、普通群众等组成。
公民代表由执法单位联系确定,以书面形式发出邀请函予以邀请,并在区政府办公室予以备案。
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实际,确定公开执法活动时间,每次邀请参与监督公民代表不少于3人。
第四条公民代表参与行政执法公开监督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关注政府行政执法工作,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三)熟悉社情、民情,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四)对行政执法工作有一定了解;
(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公民代表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内容和范围: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是否有效;
(三)行政执法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六)是否存在不作为、选择性执法等情况。
第六条参与活动公民代表应当按时参与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公民代表反映的执法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正确对待,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公民代表。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未央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果书面反馈被评议部门,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五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和《规定》的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专题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第七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于每年2月中旬前完成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上一年度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被评议单位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反馈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未央区政务公开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结合本区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内外有别、注重实效、方便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区政务公开办公室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四条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政务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政务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五)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五条投诉举报形式:投诉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我区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投诉举报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家庭地址和信息等;
(二)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府政务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八条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利用政务公开栏、宣传媒体、会议通报等有效形式公开政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监督,严明纪律,建立政务公开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建立政务公开投诉举报档案,每次投诉举报内容均需存档。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未央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未央区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提高信息发布和内容管理的质量和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目的是保证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准确、格式统一、形式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网站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更新和维护。本规范所称信息是指在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 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与党和政府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以用户需要为出发点,不断充实内容,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坚决杜绝常识性差错,避免知识性、文字性差错。
第五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垂直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渠道。
第六条 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单位负责制,责任分工按《未央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责任分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七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和“文责自负”的原则,严格履行采集、审核、报送等程序,特别是要做好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失泄密问题发生,杜绝出现政治错误及内容差错。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网站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授权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责任分工、信息发布流程负责维护相应栏目。
第十条 网站信息发布格式要求。信息主题要鲜明,文题相符,力求用简洁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一)标题。报送稿件标题应紧扣内容主题,以陈述句表达,尽量不使用标点符号,单位、地名等名称要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字数控制在20字以内。
(二)内容。
1.稿件内容以陈述句表达,文中出现的单位、地名等名称要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2.以“年、月、日”表达,不用“今天”、“昨天”、“明天”等字样;
3.减少含糊语言;
4.数字表述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
5.文中计量单位应统一格式,用中文表示;
6.明确使用中文标点符号;
7.内容较长应分段表述,符合应用文基本要求;
8.文稿的图片、表格应清晰,并有说明文字;
9.中省市领导信息,均以官方媒体为准。
(三)用语。报送稿件内容采用的语言要适合网络媒体特点。报送时应注意对用词、语气做必要修改,如将“我市”改为“西安市”,“我部门”改为“未央区**局”“未央区**办公室”“**未央区分局”等。
(四)注意事项。
1.信息以附件(word)形式;
2.文中的图片以附件形式报送,并注明标题,图片为jpg格式,宽度为500像素保持纵横比;
3.信息中应注明作者、来源;
4.严格控制信息时效性,时效超过一周均不采用;
5.严禁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做好网站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按照《西安市未央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相关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发生泄密事件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未央区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全区政务公开,进一步拓宽政民互动渠道,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把区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建设成为公布政府信息、联系服务公众、展示政府形象的窗口,倾力建设阳光政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访谈主题要突出权威性和公益性,以公众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热点、难点问题为中心。
各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社会热点、难点和民生问题确定访谈主题,并报区政府办。
第三条区政府办公室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在线访谈主题。
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年初各单位上报的访谈主题,制订在线访谈计划安排,提前1个月通知受访谈单位,介绍访谈流程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访谈地点确定在区政务公开办在线访谈室,在线访谈节目主持人由区政务公开办指定。
第六条 访谈人员为各受访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涉及多个单位时,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参加。
第七条访谈活动时间一般为30分钟,参加访谈单位负责人在确定时间段内,接受主持人专访,并现场录制视频。
第八条区政府办公室提前一周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在线访谈 预告,访谈预告主要包括访谈单位、访谈主题、访谈嘉宾、访谈时间,相关资料由访谈单位提供。
第九条区政府门户网站以文字刊载、现场图片、专访视频等方式对访谈全程在区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中播发。






陕公网安备:61011202000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