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2022-HZZB-349
二、项目名称:西安市未央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综合楼改造项目(1包)
三、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
当事人2:衡正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西路绿地博海大厦11603室
当事人3:西安市未央区职业教育中心
地址:西安市朱宏路范家北村
四、基本情况
举报人举报:
1.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分项报价表,规格(长*宽*高)、品牌、型号不齐全、不完整、不明确,投标文件标的规格(长*宽*高)和型号对招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长*宽*高)和品牌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
2.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文件货物(产品)分项报价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3.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文件货物(产品)分项报价表,数量不准确,不符合招标文件实际数据,数量有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衡正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职业教育中心发出了举报调查通知。
经本机关调查并组织评审专家复议核实,举报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3成立。另在本机关审查中发现,招标文件(1包)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存在数量不准确、未量化情形,影响潜在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现经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复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分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或西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未央区财政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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