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
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未违反政策生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 年 1 月 1 日之前):
(一)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成年死亡,现存活一个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离异前或丧偶前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再婚后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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