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15号)、《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标准的通知》(市人社发〔2020〕271号)精神,调整后的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及各开发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不低于2200元;新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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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15号)、《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标准的通知》(市人社发〔2020〕271号)精神,调整后的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及各开发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不低于2200元;新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