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未央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各类低收入残疾人。
3.由区民政、残联部门联合认定的其他困难残疾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
(1)有固定工作及稳定收入来源的残疾人。
(2)享受国家离(退)休金待遇的残疾人。
(3)子女择校付费上学或自费出国留学的残疾人。
(4)家庭成员或残疾人本人拥有价值2万元以上非营运性机动车辆及任何营运性机动车辆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或电动)轮椅车除外)。
(5)城镇残疾人家庭拥有两套以上(含2套)住宅,农村残疾人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商品住房的。
(6)残疾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或任何经营性场所的。
(7)结合我区生活水平认定其他不适合列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范围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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