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辛家庙市场监管所迅速行动,开展农贸市场生鲜美颜灯整治工作。
一是排查重点经营户。对辖区农贸市场、商超、生鲜门店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展全面检查,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予以更换,杜绝食用农产品“美颜”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发生。
二是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农贸市场、商超、生鲜门店负责人,要求其务必高度重视、迅速自查自纠、掌握政策法规,引导生鲜门店销售者规范使用“生鲜灯”。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在门店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公告,引导消费者进行监督举报。最后提醒企业对于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全力做好“回头看”。下一步在加强市场、商超等场所的巡查力度、要求不合规的商户尽快整改落实的同时,辛家庙市场监管所将不断进行“回头看”,以确保监管成效。
(通讯员:裴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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