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那么目前在公司是否依法拥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暂时不能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完成验证的情况下,公司、分公司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该如何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呢?
1、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2、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租赁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
3、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的,除按照上面1、2两种情况提交证明文件以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提交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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