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情形及移出操作指南

一、企业在哪些情形下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

申请移出需提交哪些资料

(一)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的,企业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由辖区市场监管所组织监管干部对其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委托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2、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别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的,企业在履行公示义务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委托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2、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委托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2、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的,按以下三种情形办理,一是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委托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二是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委托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2、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记录表。三是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迁出我局系统申请移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委托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2、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企业档案迁移审批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