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医疗机构因主动申请注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如下:
| 序号 | 注销批准文号 | 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地址 | 申请人 |
1 | 未审医销字〔2024〕 第54号 | 陕西妙春堂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未央中医综合诊所 | MAC15G61761011217D2122 | 西安市元朔路隆源国际A区181号商铺3号楼1单元10104号 | 薛妍妍 |
2 | 未审医销字〔2024〕 第55号 | 国营西安酒厂卫生所 | PDY60322461011211D3001 | 未央区酒十路北189号 | 贺军强 |
以上医疗机构已被我局依法注销。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登记号)开展诊疗活动,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西安市未央区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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