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购进日期:2023年4月19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2023年7月11日结案。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食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予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106.72元;2.免予罚款。

二、西安荣优餐饮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抽样日期:2023年5月30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30日现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该单位使用的不合格餐具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部门调查处置,并立即启动不合格项目原因排查整改,且未造实质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三、西安曲江新区余静民俗餐厅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抽样日期:2023年5月30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现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该单位使用的不合格餐具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部门调查处置,并立即启动不合格项目原因排查整改,且未造实质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四、陕西蚝烤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购进日期:2023年5月11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陕西蚝烤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被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2023年7月21日结案。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识到位,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交相关资料,涉案的货值金额较少,且无主观故意。符合《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

五、西安荣优餐饮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购进日期:2023年5月25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荣优餐饮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被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4日立案,2023年7月24日结案。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识到位,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交相关资料,涉案的货值金额较少,且无主观故意。符合《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1.罚款人民币6000元。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