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西安市未央区雅园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圆茄子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氧乐果。进购日期:2023年3月5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7日立案,2023年5月 25日结案。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识到位,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交相关资料,涉案的货值金额较少,且无主观故意,符合《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情节。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549元;2.罚款人民币16000元。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 25 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