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警示震慑 严守舌尖安全 未央区通报肉制品领域
(第一批)典型案例

为持续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肉源性造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制售假劣肉制品、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强化警示教育、震慑违法分子、压实主体责任,现将我区查处的4起肉制品领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某熟食店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贷架存有“双汇时花火腿”8个储存条件0°C-4°C,该货架放置在门店的常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某卤味店未公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使用食品添加剂复配水分保持剂,该单位未在其经营场所公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进口肉类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8日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时,现场抽查该店经营的“新西兰草饲大米龙”牛肉相关索票索证,该店现场未能提供相关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西安市未央区某熟食店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肉制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的“椒麻三黄鸡”、“酱板鸭”现场只能提供供货票据,无法提供其他相关索证索票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这些案件暴露出部分肉制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进销存管理混乱等问题,肉制品安全关乎民生健康,不容侥幸。通过典型案例发布,警示辖区肉制品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保质期排查等制度,杜绝掺杂掺假、来源不明、过期销售等行为。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查看检验检疫证明及标签信息,遇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举报,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下一步,我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肉制品监管高压态势,聚焦重点品类、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加大执法检查与抽检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典型案例曝光与警示教育,切实维护肉制品市场秩序,全力守护群众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