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陕西川味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生产日期:2025年7月15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采购的不合格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认识到位、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交相关资料,涉案的货值金额较小。依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二、西安联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生产日期:2025年7月14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非主观故意,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和整改,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经查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情节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4“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西安市未央区一键速达生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生产日期:2025年7月2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西芹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非主观故意,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和整改,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经查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情节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4“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