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陕西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凤凰城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购进日期:2025年6月12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置,且主动召回,并立即启动不合格项目原因排查整改,且未造实质性危害后果。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到店后的螺丝椒都是直接销售不做任何加工,且不知道所采购的螺丝椒农药残留超标。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渭滨路酒店管理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生产日期:2025年6月11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采购的不合格青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认识到位、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交相关资料,涉案的货值金额较小。依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西安李記炝锅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消毒日期:2025年7月18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5日赴现场核查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使用的不合格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西安京灵商贸有限公司第四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6-苄基腺嘌呤(6-BA)。

生产日期:2025年5月16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药总局等三部委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和整改,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情节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4“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情节符合《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情节。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1.没收黄豆芽违法所得31.5元;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