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未市监处罚〔2024〕514号 | 西安市未央区景芸府烟酒店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的食品案 | 西安市未央区景芸府烟酒店 | 92610112M ACY42YG4X | 曹可 | 西安市未央区景芸府烟酒店销售的“小茅帅®1935(30酱)”酒,其外包装标识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种类: 1.免于处罚; 2.没收14瓶“小茅帅®1935(30酱)”酒。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 | 自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2025-3-5 |
附件: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市监处罚〔2024〕5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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