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3月10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日期

1

未市监处罚〔2024〕514号

西安市未央区景芸府烟酒店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的食品案

西安市未央区景芸府烟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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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可

西安市未央区景芸府烟酒店销售的“小茅帅®1935(30酱)”酒,其外包装标识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种类:

1.免于处罚;

2.没收14瓶“小茅帅®1935(30酱)”酒。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

自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025-3-5

附件: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市监处罚〔2024〕5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