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安无边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生产日期:2024年6月24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在南京好食食力商贸有限公司抽检的西安无边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陕西德盛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菜辣条(生产日期2024-06-24),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属于我局管辖。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认识到位,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且无主观故意。符合《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299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共计罚没款7995元。

二、陕西眉州东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清洗的餐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消毒日期:2024年11月22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陕西眉州东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店使用的骨碟,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0日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西安市未央区汉熙山自助餐厅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消毒日期:2024年11月22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市未央区汉熙山自助餐厅使用的筷子,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4日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西安龙首印象城店使用未经清洗的餐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消毒日期:2024年11月22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西安龙首印象城店使用的筷子,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6日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五、西安全聚德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印象城分公司使用未经清洗的餐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消毒日期:2024年11月22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全聚德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印象城分公司使用的筷子,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4日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