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未市监处罚〔2024〕 449号 | 西安市未央区明仙烟酒茶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西安市未央区明仙烟酒茶行 | 92610112M ACB085F5D | 翁亚明 | 西安市未央区明仙烟酒茶行销售假冒茅台酒,侵犯了中国贵州茅台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种类: 1.没收侵权“飞天散茅台”9瓶; 2.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3.罚款9000元。 罚款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3.《陕西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 | 自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2024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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