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安福源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消毒日期:2024年10月11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5日赴现场核查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使用的不合格骨碟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西安市未央区果森良品生鲜超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黄曲霉素B1。
购进日期:2024年8月27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白花生米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置,且主动召回,并立即启动不合格项目原因排查整改,且未造实质性危害后果。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配送票据及检验报告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到店后的白花生米都是直接销售不做任何加工,且不知道所采购的白花生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西安市未央区常青果汇水果捞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糖精钠、甜蜜素。
购进日期:2024年8月10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杨梅糖精钠、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认识到位、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交相关资料,涉案的货值金额较小。依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参考《未央区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当事人具有减轻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169元;2.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169元。
四、西安健瑞新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购进日期:2024年8月8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生产的不合格绿豆锅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认识到位、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交相关资料,涉案的货值金额较小。依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2.罚款20000元;共计罚没款20960元。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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