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安香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消毒日期:2024年8月8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3日赴现场核查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使用的不合格茶杯、汤碗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陕西大旺城商贸责任有限公司红旗路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脱氧乙酸及其钠盐。
购进日期:2024年7月24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大面筋脱氧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置,且主动召回,并立即启动不合格项目原因排查整改,且未造实质性危害后果。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配送票据及检验报告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到店后的大面筋都是直接销售不做任何加工,且不知道所采购的大面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陕西凌嘉臻品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
购进日期:2024年7月19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人参蜜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置,且主动召回,并立即启动不合格项目原因排查整改,且未造实质性危害后果。当事人销售时索取了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代销合同涉案产品由生产厂家直接发货,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西安湘字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生产日期:2024年7月25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采购的不合格长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认识到位、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交相关资料,涉案的货值金额较小。依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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