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未市监处罚〔2024〕33号
当事人:陕西臻逸轩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711H9E4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凤鸣华府2栋1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李**。
2023年4月11日,收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未央检检建受《2023》4号),称陕西臻逸轩商贸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通过该单位登记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均无法与该单位取得联系。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该公司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凤鸣华府2栋1单元****室”就不存在;通过市场监管系统查询,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变更过经营地址;通过西安市未央区税务局协查,未查询到相关报税情况。2023年6月8日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陕西臻逸轩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前来接受询问调查的公告,负责人至今未予我
们取得联系接受询问调查。2023年12月25日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陕西臻逸轩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截止2024年2月26日该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凤鸣华府物业客服中心提供的证明1份,证明陕西臻逸轩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凤鸣华府2栋1单元2203室”就不存在的事实;
2.市场监管系统陕西臻逸轩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信息,证明公司注册地址虚假的违法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未央区税务局情况说明1份,证明陕西臻逸轩商贸有限公司未进行税务登记和报税的事实;
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网站关于陕西臻逸轩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前来接受询问调查的公告,证明至今未予我们取得联系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5.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1份,证明对该公司已于2023年11月30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6.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陕西省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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