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区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经营服务行为提醒告知书

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未央辖区劳务派遣经营服务行为和劳动用工正常秩序,助推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秩序和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事项改变的,应当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四、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延续行政许可。

五、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本提醒告知书发出后,各劳务派遣单位要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

监督电话:(029)86277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