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医疗机构因主动申请注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如下:
| 序号 | 注销 | 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地址 | 申请人 |
1 | 未审医销字〔2025〕 第40号 | 西安未央单小艳中医诊所 | MA6WQNRY161011217D2112 | 西安市未央区先锋二路先锋花园南区12号楼101室 | 单小艳 |
2 | 未审医销字〔2025〕 第41号 | 西安未央张华年中医诊所 | MAE0NACQ461011217D2182 | 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路888颐和郡小区9号楼30101商铺 | 张华年 |
以上医疗机构已被我局依法注销。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登记号)开展诊疗活动,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西安市未央区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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