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区医疗机构注销公告

下列医疗机构因主动申请注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如下:

序号注销机构名称登记号地址申请人

1

未审医销字〔2025〕

第40号

西安未央单小艳中医诊所

MA6WQNRY161011217D2112

西安市未央区先锋二路先锋花园南区12号楼101室

单小艳

2

未审医销字〔2025〕

第41号

西安未央张华年中医诊所

MAE0NACQ461011217D2182

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路888颐和郡小区9号楼30101商铺

张华年

以上医疗机构已被我局依法注销。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登记号)开展诊疗活动,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西安市未央区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