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政策宣传资料
一、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政策问答
1、我市租赁型保障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哪里?
答: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租赁型保障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租赁型保障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开发区的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工作。
2、什么是租赁型保障房?
答: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3、我市租赁型保障房保障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我市保障方式有两种,即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符合租赁型保障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4、什么是租赁补贴?
答:租赁补贴是指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社会住房,由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核发的货币补贴。
5、什么是实物配租?
答: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提供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并按照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收取租金。
6、租赁型保障房供应对象是什么?
答:租赁型保障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且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中等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两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上浮10%,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
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享受租赁型保障房待遇的准入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7、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六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及人员(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在本市城六区长期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的家庭及人员;
(二)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准入条件的;
(三)单身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8、如何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
住房面积如为使用面积,应换算为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33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包括农业人口)。
9、申请租赁型保障房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 (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四)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验原件)。
(五)婚姻状况证明:城六区居民: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 (验原件) 或离婚协议档案及婚姻状况承诺书;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验原件) 及本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无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承诺书;非城六区居民:结婚证或婚姻状况承诺书。
(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购买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买发票。
10、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核程序是什么?
答:租赁型保障房的申请审批程序为社区受理,街办、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进行资格联审工作。
11、什么情况下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答:(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2)不符合低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租赁型保障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12、实物配租分配程序是什么?
答:租赁型保障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社区以及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租赁型保障房房源公告;
(二) 登记:取得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规定的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三) 入围: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登记的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确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摇号:在公证机关、媒体、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配租房号;
(五)签约: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
(六)入住: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物业管理等交房入住手续。
13、实物配租为什么要实行轮候制?
答:由于我市目前实物配租的租赁型保障房房源有限,因此,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需采取轮候制。轮候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现场摇号的方式产生实际配租家庭,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14、实物配租的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标准是什么?
答:租赁型保障房的基础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的90%确定。基础租金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布。
承租政府筹集的租赁型保障房的保障家庭,按照家庭类型和收入分档收取租金。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保障家庭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城六区城镇户籍家庭,其租金标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其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的80%执行。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执行。
租赁型保障房分档收取租金标准一览表
家庭收入类型 | 具体收入标准 | 租赁型保障房收取租金标准 |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保障家庭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城六区城镇户籍家庭 | 单身人员月收入标准为1560元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2.89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1430元 | ||
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1300元 |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 单身人员月收入标准为3120元 | 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的80%执行 |
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860元 | ||
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600元 |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 单身人员月收入标准为3900元 | 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执行 |
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3575元 | ||
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3250元 |
15、何种情况下可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租人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擅自扩建、加建、改建、装修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六)在承租住房内或其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6、申请家庭享受保障期间其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该怎么办?
答:申请家庭享受保障期间,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经调查核实后,仍符合享受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
二、西安市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 地址:房产交易大厦7层(西大街116号) | 电话:87619419 |
新城区住房保障中心 | 地址:新城区建设局4楼(尚德路115号) | 电话:87424250 |
莲湖区住房保障中心 | 地址:莲湖区建设局4楼(红埠街59号) | 电话:87613413 |
碑林区住房保障中心 | 地址:南院门27号院3号楼205 | 电话:89625346 |
雁塔区住房保障中心 | 地址:雁塔区建设局5楼(翠华南路146号) | 电话:85269700 |
未央区住房保障中心 | 地址:纬29街就业局5楼 | 电话:89373515 |
灞桥区住房保障中心 | 地址:灞桥区鹿塬街北段27号 | 电话:83546776 |
沣东新城管委会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地址:西安市三桥建章路158号 | 电话:89143779 |






陕公网安备:61011202000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