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政策与解读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六号令《商品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二、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所需提交的资料:
《商品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以上事项发生三十日内,到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管理部门,办理挂失补领、注销、变更手续。
服务指南
根据未央区政府办印发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未政办发〔2017〕38号)文件内容,确定由未央区建设和住房局牵头全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承办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缮证发证;各社区接受办理所需材料。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流程图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及办理工作流程图

常见问题解答
一、提交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合法的证件(以上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3、出租方、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出租方、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交当事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转租房屋的,须提交原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6、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须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7、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注意:如若出具不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证明》以及《消防安全合格证》。
8、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申请人需要明确房屋出租的地理位置、所属社区和街办,并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二、有关说明
1、《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确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经租赁产权人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住宅房屋出租,用于非住宅用途的,须提供经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变更用途的书面证明。若无业主委员会,请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经行说明并出具同意申请人变更用途的书面证明。
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确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经租赁当事人双方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4、如不能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由单位出具法人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经办人。
5、出租人身份证确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经租赁当事人双方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6、总公司承租的,由分公司实际使用的,由总公司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后,可将承租人备案为分公司。
7、出租已抵押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8、如申请人不能到场而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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