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地址:未央区北辰大道与凤城二路十字西北角
招生电话:029-86637806
类 型:公办
属 性:其他
未央区永顺路小学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坐落于西安市凤城二路与北辰大道十字路口西北角;学校占地面积38.5亩,建筑总面积15000平方米,可同时容纳1900多名师生,学校基础设施完善,教学设备先进,有一支爱岗敬业、积极奉献、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我校秉着自强不息、博爱诚信的校训,行胜于言、求实创新的校风,博学多识、教书育人的教风,勤学好问、求异多思的学风,没有教不好的学生是我校的办学信念。
未央区永顺路小学章程
依据党的教育方针,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未央区永顺路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学校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管理体制、教育教学管理等八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17年6月第一次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未央区永顺路小学创立于2017年,是一所公办学校,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运营,隶属于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位于西安市凤城二路与北辰大道十字路扣西北角。学校占地面积38亩,建筑总面积15000平方米,可同时容纳1800名在校师生,学校基础设施完善,教学设备先进,有一支爱岗敬业、积极奉献、素质精良、争创一流的教师队伍,校风严谨笃实,始终做到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创品牌,以品牌创发展。
我校以抓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发展特长为特色,学校始终把“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作为办学宗旨,做到“严管理、善教育、优成绩”。着重培养学生“向上、向善”的良好品德。树立“先做人,后做事”的良好行事风格。在校师生一日三餐按餐饮标准统一搭配,科学调配膳食,重视健康饮食。
我校依据小学生的心理特点,注重环境建设,力争使环境达到宽松而活泼、明丽而清新、高洁而和谐的总体效果,达到美丽的环境净化人,文明的环境熏陶人,健康的环境教育人。为学生创造安全、舒适、优美的环境,营造一种充满生命气息的校园文化,为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保障。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未央区永顺路小学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与北辰大道十字西北角
第二条 学校性质:公办学校,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运营
第三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宗旨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规政策,严格实施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本国文化传统。
2. 遵循教育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自信、自立、自强的经新阳光好少年。
办学宗旨:一切为了孩子、一切为了明天
教育理念:为孩子的终身发展和幸福奠基
办学特色:书香乐园
校 风: 行胜于言 求实创新
学 风 : 勤学好问 求异多思
教 风 : 博学多识 教书育人
校 训: 自强不息 博爱诚信
办学目标 : 创一流校风,建一流队伍,造一流环境,争一流质量,育一流人才
办学信念:: 没有教不好的学生
育人目标:: 培养有世界眼光的中国人
发展理念:: 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
发展目标:: 打造"活力永顺,实力永顺,魅力永顺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办学范围、形式
办学范围:全日制小学
办学形式: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运营
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
第三章 学校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责任制,代表学校,代表校委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推荐副校长,按规定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四)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学杂费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六)参加培训。
(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三)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和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四)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做好学校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六)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七)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八)完成培训任务,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九)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
(十)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
(十一)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后勤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
第四章 教师与职工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有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要求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学校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并监督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党支部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抓好党员教育,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尊重和保证校长在学校行政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参与决策,并在决策后全力以赴,保证并监督实施。
(三)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对学校各级干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深入细致的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配合校长抓好学生的德育工作。
(五)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发挥学校群众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职能及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六)努力完成上级党委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参加“小学校,大社区”各类活动,提出自己的活动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奖励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巡视,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台账,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二十九条 学校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成立安全工作小组,做好层层签约工作,责任到人。
第三十条 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都要采取妥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月”系列活动,每学期组织紧急疏散演练、消防演练、防震演练等。学校设置安全员岗位,保证学生上下楼梯及校园道路安全。
第三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值周教师做好平时及节假日安全巡视值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安保人员守护好学校,并被好每日值巡逻记录。
第八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学内容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六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德育管理,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和其他相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九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杜绝一切乱收费现象发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大额经费开支实行校务会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务会议通过并上报学区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批准后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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