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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区雷寨小学

详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雷寨村217号

招生电话:029-86407421

类       型:公办

属       性:其他

雷寨小学始创于1908年,是一所公办完全小学。学校坐落于古汉城内雷寨村,占地面积10939平方米,建筑面积4258平方米。学校现有教学班19个,在校学生900人。在职教师55人,其中中级职称12人,初级职称26人。教师学历方面,硕士生16人,本科学历33人,大专学历6人。学校拥有区级优秀班主任3人及区级骨干教师、区级教学能手3人。学校先后被授予市级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单位、市级收费规范学校、区级花园式学校、区级卫生先进单位、区级平安校园、区级文明校园、区级健康教育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

雷寨小学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坚持依法治教,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市未央区雷寨小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雷寨村。

第四条 办学性质;经登记批准,雷寨小学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办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针,以教科研为先导,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规范师生言行,加强学校内部管理,逐步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全面提高办学水平。 

第六条 学校以“勤思、善问、宽容、感恩”为班风;以“敬业奉献、严谨求实”为教风;以“自主、健康、全面、和谐、创新”为校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由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主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长审批制度。

(四)招生管理权。按区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保证学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第九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摒弃应试教育的做法,实施素质教育,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门学科。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学校作出重大决策前,主动征求党支部的意见,听取教代会的意见,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抓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七)坚持德育为首。会同党支部,建设精干得力的德育工作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

(八)领导学校总务工作,搞好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九)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十)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协助校长负责分管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学校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并监督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党支部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抓好党员教育,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尊重和保证校长在学校行政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参与决策,并在决策后全力以赴,保证并监督实施。

(三)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对学校各级干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深入细致的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配合校长抓好学生的德育工作。

(五)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发挥学校群众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职能及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六)努力完成上级党委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节、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予以辞退,其人事关系与学校脱钩。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定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员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要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学校设教导处、总务处和少先队大队部,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行政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女工委员各1名。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九条 团支部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青年团员生力军的作用。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岗位,逐步实行聘、评分开,根据“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双方自愿”的原则,聘用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在聘用期内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任合同。聘任工作一般三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自觉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师德、文化、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师一切合法权利,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接受继续教育。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取得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成果的教师予以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乱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馈赠及吃请,不参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学校教师考核细则》,依据“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坚持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采取听课、座谈、民意测验、查阅资料(备课笔记、学生作业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有损学校荣誉及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师在学校中应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平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计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不让一个适龄儿童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准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标等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形成多方合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实效。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

(三)做好少先队工作,加强班队建设,形成良好班风。红领巾广播站定期播放。

(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校园文化氛围,在校本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品德教育。

(五)加强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建立家访制度,每学期至少访完三分之一 的学生家庭,特殊家庭每学期必访。

(六)加强学校与社区的联系,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性活动。

第三十九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更新观念,牢固确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观念,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认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抓好制定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每两周进行一次集体备课,每两周进行一次课题组活动。加强课题的过程性管理,注重过程性资料的积累。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四十三条 做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的各项工作,广泛联系家长,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完善家长学校及家长委员会制度,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 

第四十四条 重视学生的体育和卫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条例、法规,抓好体育课、眼保健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工作各个环节,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和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及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征订或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四十八条 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取消期中考试,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度。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制,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第五十条 加强科技教育,形成人人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认真抓好科技兴趣小组,不断提高学生的科技水平。

第五十一条 关心退休教师的生活,定期慰问,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定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六条 依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教育、物价、财务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不得擅自收费、搭车收费。

第五十八条 总务处应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领用学校物品必须签字、妥善保管,物品外借,必须得到校长的批准。

第五十九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盗窃、防电、防毒,定期对学校的各类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学校定期组织民主理财,学校主要收支情况,定期向广大教职员工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及实际有关部门的监督。做好开源节流工作,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管理改革,并加强监督。

第七章 校园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板报定期更换。 

第六十二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六十三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香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六十四条 建立健全卫生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六十五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摆放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六十六条 校内教师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设摊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六十七条 强化门卫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外来人员必须得到许可,经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订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务会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近三年来,未央区政府先后投资1600余万元,用于新建校舍,添置教学办公设备,办学条件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如今校园环境优美,三季有花,四季常绿。

我校立足汉文化大载体,着眼学校百年古槐风景点,设计建立“树德种爱,以爱育美,雨润心田,各美其美”的办学理念,以“德育为首,教学为主,科研领先,全面发展,富有特色”的办学思路,办好“书香校园,人文课堂,涵养教师,儒雅学生”的学校,进而提出一训三风、德育品牌、课程体系及评价机制。

我校现有教职工56人,省级教学能手1人,区级以上骨干教师12人,本科学历教师36人,研究生学历教师14人。按照“培训+引领+成长+成名”的思路,纵深推进青教培养,通过“六课建设”打磨、培养、引导,让他们能够快速站稳讲台,形成中青老教师发展联合体,实现队伍素质提升。

持续做好学生德育教育,以“雏鹰争章”活动为载体,融合五育并举,做好常规教育及养成教育。

大力开展教学质量提升工作,通过行政包抓、深入班级、常规巡查、听课评议、每月监测等促进课堂教学提质增效。

为贯彻落实国家出台“双减”“课后服务”“五项管理”等一系列组合政策,我校开设20多个社团,丰富学生活动,锻炼学生体能,开阔学生视野,使学生在校生活更加精彩,在老师的辅导下,许多同学获得了市区级绘画、书法、唱歌、舞蹈、体育等项目的诸多荣誉。同时,学校不断加强课后服务的提质升级,在宣传和成效上下功夫,提高课后服务参与率。我校作业辅导均由本班任课教师担任,针对学生在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同时对学生们的学习进行专业辅导讲解。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让家长放心把孩子交给学校,让每一个孩子全面健康发展,是我们坚持不懈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