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讲武殿村
招生电话:029-84357079
类 型:公办
属 性:其他
未央区讲武殿小学始建于1953年,占地面积6350平方米。校园布局合理,环境优美,育人氛围浓郁,设有大队部、体育室、音乐室、仪器室、微机室、图书室等部室。现有教学班15个,学生717名,教职工40余名。
未央区讲武殿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人的自身发展要求和国家、社会发展需求提供基础教育培养学生,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实行以法治校,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第五条 学校的奋斗目标是:以加强常规管理、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为基础,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保证、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教育科学研究为先导,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主体性发展,努力实施轻负担、高质量、上档次、创特色的办学目标。
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为:“在点滴进步中成长”。办学理念为: 让每个孩子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校风为:“和谐 协作 求真 进取”。教风为:“爱生 垂范 博学 善教” 学风是:“健康 自信 好学 明达”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学校由未央区教育局主管,校长由未央区教育局任命。学校下设教导处、总务处、少先队大队部三个部室,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科学管理。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及权力:
一、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示、规定,提高教育质量。
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指导和协调各岗位开展工作。
3.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5.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6.加强校园校舍、设施装备的建设。
7.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8.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务实求真,守正创新。
二、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按有关程序聘用聘用干部、教职工,有权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3.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4.财经权。学校财务由校长审批、监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5.招生权。在按上级文件精神招生,保证未央区和学校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对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2.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方案,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决议。
3.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工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未央区教育局、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1.各学科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2.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诚信,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美德,树立积极阳光、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3.学校主动与社区、家庭积极配合,形成三位一体、协同育人的教育合力。
第十五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七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及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效益,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教材、学习资料按上级的要求统一征订管理。
第十九条 认真搞好教育科研和校本教研工作。教导处要加强对教案、课堂、作业布置批改等教学常规的督导检查;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质量评估与分析,组织教师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教育部门组织的比赛。
第二十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裸,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籍管理,执行一生一籍,籍随人走,健全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认真组织和管理教师使用好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件器材,图书资料,提高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学校后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五条 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坚持规范管理、勤俭节约节原则,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务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后勤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认真做好校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为学校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学校板报和班级板报要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三十一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样子。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三十四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放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后勤加强安全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生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敬业爱岗,团结协作,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上课、布置与批改作业、学业辅导。做到学期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教师应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的十项准则,坚守师德底线,争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学生成长路上的引路人。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参加其它方式的培训,每年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按照事业单位用人标准,学校实行聘用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按照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四十五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不同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
2.接受平等教育,教者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3.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
5.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班级荣誉,并见之于行动。
3.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4.自律自强,好学多问,勤奋上进,立志成才。
5.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
6.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7.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未央区教育局审批。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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