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问学路
招生电话:029--61819802
类 型:公办
属 性:其他
西安市未央区先锋小学(原名马旗寨小学),坐落于日新月异的北城未央,毗邻环境优美的大明宫遗址公园和交通便利的北二环。学校占地25余亩,建筑面积 13640㎡,学校现有40个教学班级,教职工111人,在校学生1921名。近年来,学校在未央区委区政府、未央区教育局、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学校努力下,学校校容校貌和师资水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学校配建有图书室、创客教室、心理咨询室、实验室、音乐室、舞蹈室等20多个部室。塑胶操场设有200米环形跑道和60米直道,设有足球场地、篮球场地,同时配建有420㎡的风雨操场。校园处处绿树成荫,环境幽静宜人,是学生求学的好地方。学校以“提高先锋教育品质,打造先锋教育品牌,办群众满意的家门口的好学校”为奋斗目标,以“质量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的治校方略,力求通过“精管理、抓细节、提质量、促内涵”,扎实落实常规管理,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西安市未央区先锋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西安市未央区先锋小学
学校地址:西安市未央区问学路
第三条 学校性质: 未央区政府未央区教育局办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根据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学区划片规定,按照免试入学原则实施招生,招生对象为划片学区内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未央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与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六条 办学理念: 让每片叶子享受阳光 让每个孩子绽放光彩
育人目标: 培养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和谐发展的先锋少年
校训:成长自我 明德有为 知行合一 回报社会
校风:阳光 精进 传承 创新
教风:学养深厚 治学严谨 教学相长 启智树人
学风:健体 尚美 博学 探究 乐思 善为 合作 创新
办学策略:依法治校、质量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强校
办学特色:注重基础、培养能力、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七条 校徽

第八条 校园文化
“叶”文化---一叶一世界!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每个人都是向着阳光的!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要求,定期制定学校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推荐副校长,按规定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四)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学杂费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六)参加培训:
(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第十二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三)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和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四)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做好学校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六)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七)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八)完成培训任务,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九)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
(十)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一)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十二)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工代表大会职权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大队部、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办公室负责文件的收存、登记、传阅、管理工作,负责校办公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的记录,负责起草综合性的计划报告和总结规划等;
(二)教导处具体负责组织学校的教学及教育科研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三)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对教师进行师德师风及职业道德教育,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四)少先大队部引导全校少年儿童开展各种形式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促进良好道德品质、组织纪律、文明礼貌、行为习惯的养成;
(五)总务处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确保校园内师生安全,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行政会议决策。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为家长了解学生相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的安全、健康、优质发展是学校的最高准则。学校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按照各级行政部门要求依法进行学生管理。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教育,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治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研组为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教师进行校本教研和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原则,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以强化养成教育为重点,以系列德育活动为载体,以学科渗透为基本途径,立足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谐发展、终身发展,提高德育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性。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倡导教师优化作业设计,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开足开齐体育和艺术课程基础上,落实“每天锻炼1小时”的目标,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卫生健康室,负责师生的卫生健康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定期开展师生体检以及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卫生健康知识宣传与预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心理健康室,加强师生心理健康辅导。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分的学区,按照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区内适龄学生入学。不属本校学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主要有:
(—)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借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四)完成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班级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三)勤学苦练,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维护学校声誉,处处为学校争光。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评定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评价中力求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做好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师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对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对侵占学校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师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活动场地、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协助学校做好德育教育、学生安全教育、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加强同综治、卫生、文化、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共建平安校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立、废、改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各项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不符的条款,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党支部会议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审查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市未央区先锋小学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多年来,我校以校本德育课程化建设为主线,通过整合学校资源,整体构建德育课程体系,力促德育、教育双提升。通过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育人模式,为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搭平台、创思路、开新篇。我校以“培养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和谐发展的先锋少年”为目标,以“阳光 精进 传承 创新”的校风,以“养深厚 治学严谨 教学相长 启智树人”的教风,以“健体 尚美 博学 探究 乐思 善为 合作 创新”的学风,打造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推动未央教育高质量发展。
陕西省第二十届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优秀组织奖(2020年12月)
陕西省节水型示范单位(2021年7月)
“十三五”陕西教育之星学校(2021年2月)
西安市第十九届青少年科普知识竞赛先进单位(2021年4月)
未央区教育督导评估“316工程”素质教育暨提升优秀学校(2022年4月)
未央区“诵读中国”经典诵读大赛优秀组织奖(2021年6月)
未央区第五届有效教育团队课堂教学技能大赛优秀组织奖(2018年9月)
未央区第六届有效教育团队课堂教学技能大赛优秀组织奖(2019年6月)
未央区第七届有效教育团队课堂教学技能大赛优秀组织奖(2020年6月)
未央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三星级学校(2019年2月)
未央区教育教学课改示范学校(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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