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
关于未央湖街道与草滩街道边界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未政发〔2017〕5号
未央湖街道办事处、草滩街道办事处:
你们关于边界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属于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2014年区民政局对两街道行政区域进行勘界,并于12月1日形成《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界线书》《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界线书》。根据有关规定,请你们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书各自管理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事务。如果有关职能管辖范围需要调整,须经双方街道协商一致,并由有关职能部门认可同意,方可执行。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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