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未政发〔2017〕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7年3月25日经未央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3〕1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13〕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发〔2013〕6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区长负责区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区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在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代行区长职务。
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区长报告。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十、区政府各局、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决定、命令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团结协作,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区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拟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区政府讨论审议,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预先审查,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备。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管理,按《西安市未央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十、区政府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在正式签订以前,必须通过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备案。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在对外签订各类协议、合同的过程中,须由各单位法律顾问全程参与。
二十一、提请区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承办。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众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和规则,进一步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
二十四、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政府党组报请区委决定。
二十五、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形成重大决策草案,应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政府;涉及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制度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相关部门要在决策前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区政府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公开征集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公布公众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二十九、各单位对拟上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议题,应当提出是否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见习大学生和媒体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材料一同报批,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上报单位未按要求报审的,区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退回。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一、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三、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工作部署和落实
三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三十八、区政府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周密计划年度工作,适时下达目标任务。各部门对区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区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任务落实。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五年规划纲要;
(五)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四十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和区委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报请区委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定的政府工作报告、议案;
?(五)讨论通过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及拟采取的重大行政措施;
(六)讨论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与执行情况;
?(七)审定和听取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有关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
(八)讨论决定区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九)审定区政府全体会议议程;
(十)讨论和通报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之外的其他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武装部一名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区政府督查室主任列席会议。在审议有关议题时,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垂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四十二、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议题申报单位须在上报议题材料的同时提供《议题说明》,内容包括议题的背景、缘由、主要内容、需解决或审定的重点问题、政策依据或可借鉴的经验、相关部门的意见、分歧意见的调解情况。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以提高会议效率。
四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提前向区长请假并说明理由,同时书面报告区政府办公室。
?四十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五、副区长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问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区政府领导的委托,协调处理、落实有关工作。
四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原则,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未央区区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公文的报送、审批、制发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四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事件外,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上报公文,应当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
四十九、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报告、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五十、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属于区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五十一、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会签后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五十二、凡法律、法规、规章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三、对区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区级劳模外,确需以区政府名义表彰或授予区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区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一章 廉洁和作风建设
五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大力开展行政效能革命,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检查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八、除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开业、剪彩等商务活动及繁杂的事务性活动。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检查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坚决执行中央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应坚决执行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六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离市外出,须经区长同意后,书面报区委主要领导审批,经同意后向区委报备。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区长、区长请假,经批准后,向区委报备并及时将请假说明报区政府办公室。
六十六、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坚持值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系畅通。重大节假日及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其他时段,严格落实“三级值班带班”制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区政府带班及分管领导应及时到现场指挥处置。
六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区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六十八、区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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