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幸福河综合治理工程(未治理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幸福河综合治理工程(未治理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未政发〔2017〕11号

草滩街道办事处、未央湖街道办事处,区级各相关部门:

    幸福河综合治理工程是我区落实河长制,打造地区生态水系的重要工程。为加快推进幸福河综合治理,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幸福河综合治理工程(未治理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相关街道、区级相关部门抓好实施。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幸福河综合治理工程(未治理段)征地

    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幸福河综合治理工程(未治理段)是我市落实河长制、打造地区生态水系的重要工程。项目全长2.2公里,涉及草滩、未央湖两个街办。该项目的实施对改善地区生态环境、提升地区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幸福河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幸福河综合治理工程(未治理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通告》(未政告字〔201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幸福河综合治理工程(未治理段)项目建设单位为西安市水务局,征地、拆迁由未央区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单位是草滩街道办事处、未央湖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是在征地拆迁范围内被拆迁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三条  幸福河综合治理工程(未治理段)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南起秦汉大道未央立交桥,北至尚稷路(规划中)红线,东至西铜公路红线,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第四条  拆迁人依法实施拆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完毕,不得干扰、阻碍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土地、规划、工商、税务、公安、教育、村(居)委会等部门单位以及被拆迁人应与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密切配合,确保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条  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2、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区片地价为准。

    3、土地征收后造成农民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5〕45号)等有关政策做好农转居及社会保障工作。

    第七条  建(构)筑物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地面建(构)筑物,由具有房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2、对征收土地上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管道、道路及水利(含水井地上、地下设施)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费用自理,其中国家重点电力设施及主干网通讯设施的拆迁,按材料费予以适当补偿。

    3、拆迁范围内的苗圃、蔬菜大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4、坟墓的迁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给予补偿,补偿资金支付所在村组,由所在村组负责兑付和安置,并组织迁坟。

    5、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

    具有土地和建设合法手续的,按照评估公司房屋及附着物评估价予以补偿。无土地和建设合法手续的,凡能够积极配合拆迁,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的,参照评估价予以奖励;对于拒不配合,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的,由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部门按违法建设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

    6、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其  他

    第八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严格按照本方案进行拆迁,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从征地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划红线范围内新搭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大棚和新栽(种)各类植物,抢挖、新挖的各类水井等,一律不予补偿,并责令限期拆(铲)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铲)除。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存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视其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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