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未央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未政办发〔2017〕7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未央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 2014年经区16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经过重新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未央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我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切实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西安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13〕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7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未政发〔2014〕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时,根据需要,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授权,对其家庭(以下统称申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已经享受我区社会救助的家庭,因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于本细则。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在本细则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未央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常务副区长,副组长为主管民政的副区长,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区民政局是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区核对中心),负责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各街道通过调配、招用、政府购买劳动力等形式配备1名专职人员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核对工作坚持真实客观、及时高效、公平公正、保护核对对象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六条 核对中心受各街道办及区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核对工作。
委托部门按照要求,向核对中心提交核对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书。
核对中心通过政府各部门信息数据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委托部门,核对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它基本情况。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它基本情况的核对范围和内容,按照所申请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其中,申请我区社会救助的,核对中心可对申请人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第八条 核对中心可通过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以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
第九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向区核对中心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
(一)区民政局:负责提供享受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婚姻、殡葬等信息。
(二)区发改委:负责将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和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人社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等情况信息,配合做好核对对象就业、工资等情况的调查。
(五)公安未央分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户籍信息。
(六)交警未央大队:负责提供核对对象拥有机动车辆信息。
(七)区国税、地税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纳税情况信息。
(八)工商未央分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工商注册信息。
(九)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协助计算家庭收入核算标准。
(十)根据核对工作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应提供其它信息。
第三章 核对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区核对中心建设未央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管理平台,集中处理全区核对信息。
第十一条 区核对中心逐步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和信用状况指标研究和数据库建设工作,逐步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收集与采集,为政府公共政策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应整合政府各部门数据信息,逐步实现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自动核对的技术模式,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信息数据交换模式可根据各部门数据信息管理的要求,采取直接联通或间接联通模式。采取直接联通数据接口形式的,数据实时核对;采取间接联通形式的,应明确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换、反馈的时限和方式等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核对中心应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核对对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
第十五条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并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局提交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核对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除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以外的其它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时,需要委托核对机构对居民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部门统一上报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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