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未央区众创空间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未政办发〔2017〕10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未央区众创空间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17届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西安市未央区众创空间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营造未央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5〕24号)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未政发〔2015〕28号),结合未央众创空间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在我区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为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新型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支持本地众创空间建设和引进国内外知名机构来未央区创办众创空间。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与骨干企业、高校院所和社会组织机构利用自身条件创办不同类型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 未央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众创空间建设进行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众创空间的具体管理和服务指导,并将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未央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区级众创空间的认定、考核和奖补。认定和考核结果作为推荐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申报和区级财政资金奖励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区级众创空间的基本条件:
(一)设立宗旨是服务创新创业。可为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投融资、商务及其它配套服务,有固定办公场所,并由专业管理服务团队运营。
(二)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创业服务体系。建立了服务对象遴选入驻、日常管理与服务、毕业退出等工作机制。能为创业者提供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纳税、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认证检测等线上线下服务。有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常态化开展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新创业培训活动。
(三)入驻服务对象,主要是从事科技类、创意设计类或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支持的技术领域要求。创业团队入驻期间50%以上的孵化时间应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并承诺项目孵化成功后在未央区域内产业化。
(四)在未央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具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空间面积,有一定数量的入孵团队。可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及网络配套服务设施。属租赁场地的,租期须在五年以上。
(五)设立或有签约长期合作的创投基金,额度不低于100万元,并已投资众创空间内项目2个以上。
(六)拥有至少5名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区级众创空间的认定
未央区科技局根据所辖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备案审查和实地考查报告,组织认定区级众创空间,经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确定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名单。
第八条 区级众创空间的考核
经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应接受年度考核,考核由未央区科技局于考核年度次年的1月进行,择优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会议评审等方式对众创空间进行综合评分。
众创空间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核为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限期整改,次年停止享受扶持政策;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取消区级众创空间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重点考核众创空间在创新创业条件建设、集聚创新创业者、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提供技术创新、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提供创业成长服务和其它特色工作八项。
第九条 众创空间的奖励补助
(一)当年被认定为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万、10万、20万、50万元的奖励。
当年度众创空间考核评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引进国内外知名众创空间落户未央区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三)当年及上年度开展物理空间改造发生的费用,改造成本在500元/平米以内的,按50%予以补助;500—1000元/平米部分,按30%予以补助。每个众创空间累计改造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予以空间使用费(包含物理空间,水、电、气、暖、宽带等公共设施使用费)补助,第一年按空间使用费的50%、单户最高2万元,第二年按空间使用费的30%、单户最高1万元的补助支持,单户企业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米。
(五)对入驻区级众创空间的创业投资、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等服务机构,给予同等标准的空间使用费补助。
(六)对众创空间内创业企业招用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市级以上各类人才计划的人才,按照当年未央区人才政策执行。
(七)众创空间的使用费原则上不应高于周边其他空间平均使用费水平,其中物理空间使用费补助基数最高不超过40元/平米/月,公共设施使用费补助基数最高为20元/平米/月(按空间使用面积);基于互联网的众创空间,空间使用费补助以其实际缴纳带宽资费的30%作为补助基数。
(八)对区级众创空间内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的提升服务能力与新建项目,按其软硬件设备、服务设施购置等费用的30%,予以最高50万元的补助支持。
(九)对众创空间内众创服务机构参加创业导师、战略规划师、技术经纪人、知识产权工程师等培训的人员,给予培训费用30%、每人最高2000元、单个机构最高1万元的补助。
(十)对众创空间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按其服务绩效予以奖补支持。按其当年毕业企业新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情况,给予每新增一户2万元,最高10万元奖励;按其新增注册成立企业情况,给予每新增一户3000元,最高5万元的奖励;按其为企业实现融资额的千分之三,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众创空间和其他服务机构,围绕全区众创空间发展的共性服务需求,组织开展全区的创业辅导与培训、投融资对接、创业论坛等重大活动。对其自主开展且服务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业服务活动,给予实际支出20%的后补助支持。
(十二)加强创业创新宣传和舆论引导,支持众创空间和其他服务机构举办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创业大赛、双创会展等活动,对其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活动予以经费支持。对区级部门委托众创空间举办的创新创业活动或承担市级以上创新创业活动的,分别给予实际支出的50%和20%的补助。
第十条 区级众创空间奖励补助资金在未央区科学研究与发展资金中列支。众创空间应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据《西安市未央区科学研究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对于违反财政纪律、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众创空间,未央区科技局有权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财政资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3年内申报各类科技财政资金资格,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未央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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