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办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

未央区金融业发展指导服务中心

2018年部门综合预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区内金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区政府与驻区金融机构的业务联系,并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所属国有资产、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及增值;负责所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资金投放及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所属资金的核算、拨付、审计等监管工作;负责相关债务的清偿工作;参与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负责相关投资计划执行工作;开展所属国有资产增值经营工作,降低融资成本,实现资产良性循环;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8年年度部门工作任务

1、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组织召开未央政银企座谈会暨企业上市推介会1次;

2、加强区内1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和1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服务工作;

3、加强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4、深化政府筹融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

5、整合区内现有资产,推进长乐大厦等项目开发建设;

6、加强党建及廉政建设工作,做好干部学习培训工作,提升团队素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共有1个,包括: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及机构设置

截止2017年底,本部门人员编制 14 人,其中事业编制14人;实有人员15人,其中事业15人。区金融业发展指导服务中心属事业编制、财政全额,下设综合部、工程部、策划部、资产部、金融发展部5个内设机构。

五、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及资产购置情况说明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资产总额 20.36万元。

本部门所属单位车辆0辆;单价50万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

六、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2018年本部门实现了绩效目标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8.074万元。

七、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区金融服务中心收入预算为281.0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预算为281.05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45%,增减变动较大的原因为人员工资福利的提高。支出预算为281.05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45%,增减变动较大的原因为人员工资福利的提高。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8年,区金融服务中心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为281.05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45%,增减变动较大的原因为人员工资福利的提高。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81.05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45%,增减变动较大的原因为人员工资福利的提高。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明细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8年,区金融服务中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预算281.05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为281.05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

2、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2018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232.97万元,全部为行政运行,较上年增长12.9%,基本与上年持平。部门项目支出预算48.07万元,全部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较上年减少51.7%,增减变动较大的原因为今年未进行中小企业奖励资金发放。

3、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2018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232.9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19.05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2.4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5万元,基本与上年持平。部门项目支出预算48.07万元,全部为商品服务支出,较上年减少51.7%,增减变动较大的原因为今年未进行中小企业奖励资金发放。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并以公开空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

(六)“三公”经费等预算情况

区金融服务中心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为3000元,较上年减少10.7%。

(七)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区金融服务中心运行经费安排12.42万元,主要用于人员日常办公,较上年下降18.2%。

(八)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共10万元,全部为政府采购服务类预算。

八、专业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三)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政府购买服务。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五)“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2018年3月10日

2018年部门综合预算公开报表_[089]未央区金融业发展指导服务中心.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