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一、事项名称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二、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602号)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财办社〔2018〕25号 )
三、受理条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602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四、申请材料
1.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材料名称 | 要求 | 规格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材料来源 | 备注 |
申请人户口簿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申请人身份证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详见备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须在有效期内 |
烈士或军人因公牺牲或军人病故证明书 | 真实合法 。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材料名称 | 要求 | 规格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材料来源 | 备注 |
申请书 | 真实合法 。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申请人户口簿 | 真实合法 。 | 原件及复印 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申请人身份证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详见备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须在有效期内 |
原残疾军人证 | 真实合法 。详见备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生前相关病历 | 真实合法 。详见备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五、受理机构
受理地点: 未央大厦20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86351353
六、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1、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士兵、军休人员的接收安置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
一、事项名称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
二、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602号)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财办社〔2018〕25号 )
三、受理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四、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规格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材料来源 | 备注 |
申请人户口簿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申请人身份证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详见备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须在有效期内 |
烈士或军人因公牺牲或军人病故证明书 | 真实合法 。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 | 真实合法 。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申请书 | 真实合法 。详见备注。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五、受理机构
受理地点: 未央大厦20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86351353
六、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四)烈士褒扬金发放
一、事项名称
烈士褒扬金发放
二、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602号)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601号)
三、受理条件
被批准为烈士的现役军人的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6.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四、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规格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材料来源 | 备注 |
申请人户口簿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申请人身份证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详见备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须在有效期内 |
烈士证明书 | 真实合法 。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提供无生活来源且有烈士生前供养的证明材料 | 真实合法 。详见备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 |
五、受理机构
受理地点: 未央大厦20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86351353
六、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给付
一、事项名称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给付
二、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602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三、受理条件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规定享受抚恤。
四、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规格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材料来源 | 备注 |
申请人户口簿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申请人身份证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详见备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须在有效期内 |
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证明材料 | 真实合法 。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残疾军人证 | 真实合法 。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五、受理机构
受理地点: 未央大厦20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86351353
六、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给付
一、事项名称
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给付
二、法律依据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财办社〔2018〕25号 )
三、受理条件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四、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规格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材料来源 | 备注 |
申请人户口簿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申请人身份证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详见备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须在有效期内 |
烈士证明书 | 真实合法 。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 | 真实合法 。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申请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 真实合法 。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部分烈士(含错杀及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表》 | 真实合法 。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五、受理机构
受理地点: 未央大厦20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86351353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金给付
一、事项名称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金给付
二、法律依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财办社〔2018〕25号 )
三、受理条件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规格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材料来源 | 备注 |
申请人户口簿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申请人身份证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详见备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须在有效期内 |
退伍证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个人档案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详见备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须在有效期内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表》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五、受理机构
受理地点: 未央大厦20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86351353
六、申请表格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表》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表》(样表)
农村籍军队退役义务兵登记审批表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身份证号码 | 退伍证号 | ||||||
家庭地址 | 县(市、区) 乡(镇) 村 | ||||||
入伍年月 | 退伍年月 | 服役年限 | 年 | ||||
服役部队番号 | 部队代号 | ||||||
政治面貌 | 联系电话 | ||||||
服 役 简 历 | |||||||
乡(镇)意见 | 单位盖章 | 县(市、区)民政 局审批意见 | |||||
年 月 日 | |||||||
备注 |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