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给付
二、法律依据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财办社〔2018〕25号 )
三、受理条件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四、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规格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材料来源 | 备注 |
申请人户口簿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申请人身份证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详见备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须在有效期内 |
烈士证明书 | 真实合法 。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 | 真实合法 。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申请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 真实合法 。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部分烈士(含错杀及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表》 | 真实合法 。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五、受理机构
受理地点: 未央大厦20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86351353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