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给付

一、事项名称

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给付

二、法律依据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财办社〔2018〕25号 )

三、受理条件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四、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要求规格份数纸质/电子版材料来源备注
申请人户口簿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申请人
申请人身份证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详见备注。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申请人须在有效期内
烈士证明书真实合法 。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申请人
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原件1纸质申请人
申请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原件1纸质申请人
《部分烈士(含错杀及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表》真实合法 。原件1纸质申请人

五、受理机构

受理地点: 未央大厦20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86351353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