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给付

一、事项名称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给付

二、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602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三、受理条件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规定享受抚恤。

四、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要求规格份数纸质/电子版材料来源备注
申请人户口簿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申请人
申请人身份证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详见备注。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申请人须在有效期内
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申请人
残疾军人证真实合法 。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申请人

五、受理机构

受理地点: 未央大厦20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86351353

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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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