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烈士褒扬金发放
二、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602号)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601号)
三、受理条件
被批准为烈士的现役军人的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6.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四、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要求 | 规格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材料来源 | 备注 |
| 申请人户口簿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 申请人身份证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详见备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须在有效期内 |
| 烈士证明书 | 真实合法 。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 提供无生活来源且有烈士生前供养的证明材料 | 真实合法 。详见备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 |
五、受理机构
受理地点: 未央大厦20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86351353
六、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陕公网安备:61011202000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