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金发放

一、事项名称

烈士褒扬金发放

二、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602号)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601号)

三、受理条件

被批准为烈士的现役军人的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6.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四、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要求规格份数纸质/电子版材料来源备注
申请人户口簿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申请人
申请人身份证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详见备注。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申请人须在有效期内
烈士证明书真实合法 。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申请人
提供无生活来源且有烈士生前供养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详见备注。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申请人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

五、受理机构

受理地点: 未央大厦20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86351353

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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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