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

一、事项名称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

二、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602号)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财办社〔2018〕25号 )

三、受理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四、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要求规格份数纸质/电子版材料来源备注
申请人户口簿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申请人
申请人身份证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详见备注。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申请人须在有效期内
烈士或军人因公牺牲或军人病故证明书真实合法 。原件1纸质申请人
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原件1纸质申请人
申请书真实合法 。详见备注。原件1纸质申请人

五、受理机构

受理地点: 未央大厦20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86351353

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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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