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
二、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602号)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财办社〔2018〕25号 )
三、受理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四、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规格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材料来源 | 备注 |
申请人户口簿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申请人身份证 |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详见备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须在有效期内 |
烈士或军人因公牺牲或军人病故证明书 | 真实合法 。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 | 真实合法 。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申请书 | 真实合法 。详见备注。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 |
五、受理机构
受理地点: 未央大厦20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86351353
六、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