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我国公民持身份证、工作证、单位证明等合法证件即可查阅利用本馆已向社会开放档案;查阅本馆尚未向社会开放档案,须依照本馆《未央区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制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出具相关证明。
二、查阅档案前需按要求填写《档案查阅利用登记表》。
三、需复制、抄录档案时应先进行登记,经工作人员对档案内容审查后,方可复印、摘抄,凡从本馆复制的档案资料均不得擅自公布。
四、查阅档案人员应爱护档案资料和检索工具,不得私自带出查档大厅,不得涂改、折叠、抽页,如有违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阅览完毕后,应将档案立即交还工作人员。
五、严禁在阅览室吸烟,不得大声喧哗,自觉维护公共和环境卫生,共同创造良好的阅览氛围。
六、港、澳、台胞和华侨,外国组织及个人利用本馆档案按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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